行政诉讼:未进行补偿且未履行审批手续,实施清除果树的行为违法

编辑:admin 日期:2020-06-06 07:39:11 / 人气:

被告非法施工,破坏了原告在该土地上栽种的庄稼及果树,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请求确认被告损坏原告庄稼及果树的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在本案中,在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未对原告进行补偿,且未履行土地利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土地进行建设,实施清除原告果树行为明显违法。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机关,利用土地,审批手续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因被告对原告使用的位于x区集体土地共5块(面积1亩多)非法施工,破坏了原告在该土地上栽种的庄稼及果树,果树的品种包括树龄在20年的枇杷树、5-8年的无花果树、10年的梨子树及李子树、桃树、樱桃树、柚子树等。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损坏原告庄稼及果树的行为违法。
二.原告认为
原告系x市x区村民,在该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及王声国的土地上栽种有果树。2018年5月,与被告签订了《用地协议书》,约定x村13组申请被告使用该村土地419.246亩。其中耕地361.145亩,非耕地58.101亩。被告应向x13组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同时约定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x13组负责向被告交付无争议和无建设障碍的土地419.246亩。该土地用于x区建设“x产业城”项目,其中,原告栽种果树的地块位于前述合同范围内,该地块用于“x产业城”项目中的x项目。
x公司作为业主将该项目发包给了x公司承建,x公司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方。2019年3月4日,x公司在施工前与被告x镇政府、x村主任、x13组组长一起看现场路线,对施工的具体位置进行明确。2019年3月12日,x公司在进行填表土的施工过程中,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将原告栽种在前述土地上的果树清除。
后原告报警,x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村组干部,承建“x产业城”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挖机司机进行了询问。后认为该事件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事后,被告就果树的赔偿问题协调原告与施工方解决,但协商未果。
与原告同村的其他村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亦流转给被告,被告陈述已对其他村民签进行了补偿。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进行补偿。涉案的农村集体土地目前无征地批文。
根据x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可认定:被清除果树附着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系原告及王声国(已故)所有,面积约0.6亩,果树约320株,大部分系树苗,小部分系盛果的6-7公分的中树。品种为桃树、无花果、枇杷树、梨树等。王某强与王某国有亲属关系,王某国将案涉土地交由王某强使用。
三.被告观点
被告x镇政府辩称,被告从未实施也从未安排他人实施过损坏原告庄稼及果树的行为,据被告了解,系x公司施工时误推所致,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x公司称,原告主张果树附着的土地用于x项目。x公司系该项目的业主,x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x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公司是x公司的劳务分包公司。
四.律师意见
关于实施清除果树行为主体的认定问题,原告认为系被告实施的强制毁损所致,而被告认为是x公司的侵权所致。法院认为,第一,根据《用地协议书》,被告使用了包括案涉果树附着地在内的的土地,且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青苗补偿费。第二,与原告同村的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已流转被告使用,被告履行了补偿义务。第三,在施工前、后,被告均参与了指导和协调。可以推定被告委托了相关主体实施了清除原告果树的行为,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清除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在本案中,在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未对原告进行补偿,且未履行土地利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土地进行建设,实施清除原告果树行为明显违法。
五.法院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区x镇人民政府清除原告原告果树的行政行为违法。
六.小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清除涉案果树的主体是否是被告以及该清除行为是否合法。关于实施清除果树行为主体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是被告。关于清除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属于违法。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清除原告果树的行政行为违法。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拆除违建对相连房屋造成破坏,其行为不具有正当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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