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建设应尽可能减少 树木移植和绿地占用面积

编辑:admin 日期:2018-10-30 09:21:28 / 人气:

10月29日,《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其中进一步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应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数量和绿地占用面积。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应尽量避免占用城市道路用地。已建成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占用城市道路用地的,应在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建筑重建时结合建设,退出占用的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的数量和绿地占用的面积。确需移植树木或者占用绿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协商确定方案。树木移植和绿地恢复所需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在运营方面,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持伪造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证件乘车。禁止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非营运活动。
乘车证件或持伪造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按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的处以线网最高票价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持伪造证件乘车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伪造的证件,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城市轨道建设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引领城市发展。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综合开发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和沿线周边进行一体化设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居住、商业、办公等开发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设置商业、民用通信、广告等经营设施,但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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